律师见证作为一种既能保证效率,又能体现交易双方诚信态度的重要手段,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各类经济活动的实践,尤其是在涉外民商事活动中,律师见证的效力往往被看得比公证还要大。此外,在家事法律服务领域,随着财富传承的深入,协议、遗嘱等律师见证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选择和关注。
依据全国律协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说到律师见证,大家会很自然地联想到公证,很多人可能还不太明白二者间的异同。
所谓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可见,公证与律师见证的业务性质基本一致,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从办理主体上看,律师见证是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的,而公证是由各地公证处代表国家进行的;
2.从法律依据上看,律师见证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依,只能依据全国律协于2007年制订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而公证则可直接依据《公证法》(2015年修正)的规定进行;
3.从业务范围上看,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各类合同、法律文书、继承赠予等行为、委托代理关系;而公证的办理事项则较为广泛,且有国家法律层级的明确规定;(详见《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12条、《公证法》第11条)
4.从法律属性上看,公证书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部分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甚至无需通过诉讼即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律师见证为证据中的证人证言,属于“民间证据”的范畴。
鉴于上述对比,律师见证在公证面前似乎没有太大的竞争力,其实不然,我们来看看律师见证的几大优势:
1.律师见证往往附带隐性增值服务,比如在见证过程中见证律师可以对见证事项提出相关的法律分析意见,对尚未成熟的事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降低法律风险,减少争议、纠纷的产生;
2.律师见证满足了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在涉外事务中,外国的机构相比之下更加认可律师见证的证明效力。中国的公证系统人家不懂,对于公证书往往还要求通过大使馆认证,对于律师见证书没有任何特殊要求;
3.律师见证程序相对方便、灵活、快捷,可以对公证起到有益的补充作用,尤其是公证机构出于某种顾虑不愿接受公证申请时,客户就只能选择律师见证,当然,其欲委托证明的事项应属于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由于律师见证业务不属于律师的传统业务范畴,没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可供执行和参考,没有现成的规律可以借鉴和使用;再加上部分律师在见证过程中,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律师本身未能很好地尽到应尽的审慎义务,导致在实务中律师见证会存在被法院判定为无效的情形,从而引发委托人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和矛盾。于是乎,律届前辈谆谆告诫:“不要为了一点小钱,轻易去做律师见证!宁可指引当事人自己去做公证,其中风险很大,诸多教训,无须再试。”
可见,要做好律师见证业务,确实要下一番功夫,必须把工作做得更加精细、认真,才能杜绝因自己的纰漏、疏忽导致见证无效的情形。从我们过往实操经验来看,律师办理见证业务,尤其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见证事项,即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请求律师见证,和客户签订委托协议时,对于见证事项的约定应尽可能的明确具体详细,建议以描述性用语替代概念化措辞,必要时还可以详细罗列排除性义务,以免增加律师见证的义务内涵。如果说见证事项约定不清,会有很大的隐患。
参考案例:孙某诉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941号民事判决
办理律师见证应具备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除此以外,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不过,在《继承法》中有如下规定: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无疑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那么对于其他类型的律师见证业务呢?我们建议也由2名律师一起承办。
全国律协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16条:接受客户委托后,律所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律师见证工作。工作细则虽非法律,但司法实践上很多法院是以此为依据来判断律师见证是否存在瑕疵的;其次,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律师见证重在过程,见证的规范操作体现于各个环节和程序,不仅仅是一听、二看、三通过的简单事情,两名律师一起搭档进行见证工作,可以避免一人说不清的情况发生,最大化降低见证风险。
接受见证委托或申请后,律师首先就应该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这其中包括见证律师应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严格核查当事人的资格后,律师才能准确判断所承接的见证业务是否具可操作性和可履行性,这不仅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律师杜绝见证风险必要措施。
参考案例:李俊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临安神龙经济信息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4)浙杭民终字第423号
见证律师应该严格审查客户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若委托人要求出具《律师见证书》时间紧迫,致使律师无法事先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文件的,《律师见证书》应予以披露和说明,但这些未完成事项不应为委托见证事项。
参考案例:梁枝贤、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与梁枝贤、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2015)中中法民二终字第128号
制作谈话笔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潜在风险,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委托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
关于谈话笔录的内容,建议提前制作好谈话的大纲,并根据见证事项本身的特殊性,设置一些相应的问题,比如说,针对赠与协议的见证和针对遗嘱的见证,我们会设置不同的谈话笔录模板。
需要强调的是,谈话笔录交由委托人核对无异议后,应由委托人、见证律师、记录人分别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现在科技手段十分发达,录音、录像操作非常便捷,将整个见证过程通过视听资料的方式保存下来,将来发生任何争议,录音、录像均可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事实,降低风险,因此建议各位律师在办理律师见证时全程录音、录像。如果是手机拍摄,则尽量将手机封存保管,以免丢失音视频的原始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