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遗嘱人应向律师事务所提出见证申请,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两名律师进行律师见证。
2、立遗嘱人提交下列资料:(1)身份证明;(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3)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3、律师为立遗嘱人制作谈话笔录,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见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4、律师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法,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
5、(1)立遗嘱人自书遗嘱的,根据《继承法》第 17 条第 2 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①必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整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捏造、改动。
②遗嘱人应亲笔签名。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议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③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产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才能;当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应用公历。
(2)律师代书遗嘱的,依据我国继续法的规定,代书遗嘱时,两个承办律师应在场见证,由其中一名律师代书。代书完毕,代书律师必须向遗嘱人宣读;遗嘱人审阅全文至完整理解和无异议;代书律师应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和地点,并记明代书律师姓名;由遗嘱人、两律师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取代,由代书律师在其手印前写明立遗嘱人的姓名。以上同时要求两律师不得与立遗嘱人有利害关系,否则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6、根据见证需要,见证律师可以对遗嘱人进行照相和全程录像。以上程序完成后由律师制作《律师见证书》,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根据要求可制作多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