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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家的地方便会有房子,在中国人的心中,房子是家的代表。家在每个人心中,是知冷暖的避风港,是在生活中遇到风浪时最先想到的地方。
最近,找到“帮传承”咨询的小刘,因为父亲留下的房子拆迁,与自己的三位姐姐产生了纠纷。
刘先生早年丧偶,是自己独自将三女一子抚养成人。2016年10月,刘先生考虑到自己每况愈下的身体情况,便决定订立遗嘱。遗嘱中决定将其名下的唯一房产留给儿子小刘。
谁知,家中房产遇到棚户区改造,在2017年4月被政府征收拆迁,获得了一笔不斐的拆迁补偿款。就在刚刚安顿后不久,父亲刘先生便因病于2019年11月去世。去世之前,遗嘱并未发生变更。
如今,小刘希望继承父亲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却与家中的三位姐姐发生争议,难道小刘不能直接继承拆迁补偿款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如果在父亲的遗嘱中写明,房屋一旦遇到拆迁,相应的拆迁利益也由小刘独自继承,那么小刘可以依据遗嘱来继承该笔补偿款。如果遗嘱中只写明小刘有权继承房屋,而未写明拆迁的情况,则小刘不能依据遗嘱来继承该笔拆迁补偿款。这笔拆迁补偿款将按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也就是其他继承人同样有权继承这笔拆迁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中明确:“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也就是说,立遗嘱之后,也是允许立遗嘱人变更遗嘱内容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
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被拆迁后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与原房屋已经是不同的物。对于刘先生而言,该补偿款是其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在房屋拆迁后,遗嘱继承中的标的物已经灭失,刘先生若想依然将财产或房产留给儿子小刘,应当对新获得的财产(拆迁补偿款)重新作出分配。在未修改遗嘱或者是重新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的规定,这份遗嘱中涉及的房屋被拆除的部分应视为被撤销。小刘则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房屋被征收之后的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