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娘馆老板知道真相后
怒而起诉到浙江省温岭市法院
“我们的名誉、会员的权益都受到了侵害!”
虽然暂时没有女会员提出赔偿或与红娘馆就此事产生纠纷,但赵某认为,杨某的做法使自己经营的红娘馆名誉受损,会员权益受害,按照杨某在该红娘馆入会时签订的合同,要求他赔偿50000元。杨某承认自己的事做得并不光彩,但不认为自己“已婚却出来相亲”的行为对红娘馆造成了实质的损失和重大影响。无奈之下,赵某将杨某告上了法庭。
虽原告提交的证据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受损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杨某隐瞒已婚事实多次接受婚介服务,且与部分对象发生恋爱关系甚至性关系的行为,有违《民法总则》中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名誉损害赔偿金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情节、过错程度和原告实际可能受到的影响,确定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由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该红娘馆10000元。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自由”“文明”“诚信”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都是我们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准则。虽然我们倡导婚恋自由,但亦要讲文明、守诚信,不得损害他人利益,更不得有损公序良俗。一旦违背,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可能还会遭到法律的惩戒。杨某隐瞒已婚身份与红娘馆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并多次与他人相亲并恋爱,显然有悖于诚实守信和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