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者 按
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那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对遗嘱见证,但遗嘱上无见证律师的签字,仅单独出具见证书,是否产生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法律效力?
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严格的要求,立遗嘱时应当严格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慎之又慎。
案 情 介 绍
原、被告的父亲戈某贵、母亲王某花共生育6个子女,即长子戈某4,次子戈某1,长女戈某3、次女戈某5、三女郭某(曾用名戈某娥),四女戈某2。
2011年2月18日,原、被告的父母向某律所递交见证申请书,申请该所对原、被告父母立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原告进行见证。
同日,在该所律师韩某、窦某见证下,戈某贵、王某花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字捺印,该律师所及见证律师分别在律师见证书上盖章、签字,该所业务部长刘某在封面签字。
其遗嘱主要内容是:戈启贵与王素花生育两个儿子、四个女儿,地号L0209305,证号0209305地上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次子戈某1不尽赡养义务,决定废止2010年8月的分家协议,立遗嘱将房屋在两人全去世后由长子戈某4继承。
律师见证书证明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的签字、捺印属实。
四被告认为原告所持遗嘱无效。
法 院 裁 判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2011年2月18日戈某贵与王某花的遗嘱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据此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的形式和生效要件是:1.他人代书;2.遗嘱上有代书人、两个以上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时间。
从遗嘱形成来看,涉案遗嘱并非遗嘱人亲自书写,亦非他人代为书写,系打印形成。被上诉人称遗嘱系一名见证律师起草制作,但是律师见证书未记载遗嘱制作过程以及制作人身份,无法确认遗嘱制作过程及制作人。
从遗嘱签名来看,打印的遗嘱上只有遗嘱人签字,无见证人及代书人签字。律师见证书系律师对见证过程的书面陈述,不具备当然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与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相同的法律效力。
因此,2011年2月18日戈启贵与王素花的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形式和生效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
案 例 索 引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4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