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某天,一位年轻女性在其律师的陪同下,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好友的朋友圈的保全证据公证。
经了解,当事人于2018年7月在一家美容医疗机构做了肋软骨隆鼻+眼综合手术,但是肋软骨隆鼻手术失败,鼻子变形导致呼吸困难,后多次与该机构及手术负责人协商,均未取得一致意见。
目前,手术的详细资料掌握不了,而且因为当事人未直接向美容医疗机构缴纳费用,而是通过支付宝支付给了一个自然人,没有有效的缴费收据,维权举证十分困难。
后其律师发现,该手术负责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内容中正好有这位女性当事人当天手术时的具体视频,因此,来到公证处办理微信朋友圈的证据保全公证。
微信等即时沟通软件的证据保全目前已经成为保全证据中很大的一类业务,软件信息中视频、图片的时间性、地点性,很多时候可以直接反映事件本身的节点,同时该证据具有关联性和唯一性,符合保全证据公证的受理条件。
经公证员确认,申请人的微信为其qq号注册,手机号在其名下使用,符合受理要求。
在要求申请人提供实名制手机号码的缴费清单后,让其用手机自带截屏功能截屏下载视频,公证员以录像方式对当事人操作“微信”APP的过程办理了保全证据,并及时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20××)冀邢守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A,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A称为留存证据所需,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对其通过持有的手机(手机号码:××××)登陆微信后浏览微信朋友圈等所显示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申请人承诺:号码××××的手机号系其本人使用,微信号“×××”是其本人的微信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A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本处办公室,在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B的面前,进行了如下操作,本次保全使用申请人A提供的手机自带截屏功能进行截屏,以下整个保全过程均录像。
申请人A用本公证处尾号“××××”的办公座机直接拨打号码××××的手机,手机响起屏幕显示我处以上办公座机号码,对申请人手机中我处座机号码显示页面进行截屏,挂掉电话,开始如下操作:
一、点击手机,先查看“照片”,然后回到主页面点击“微信手机客户端”图标,显示微信登陆界面,申请人A通过微信密码的方式登录账号为“×××”的微信,显示微信页面。
二、在微信右下角点击“我”,进入“微信号:×××”功能页面,点击最上面头像一栏,进入“个人信息”页面后,对所显示内容进行截屏;
三、在微信“通讯录”中查找并点击“微信号:××××、昵称:××××”的微信好友,对该页面截屏,点击“微信号:××××、昵称:××××”的微信好友显示其详细资料,并对该页面截屏,在该页面上点击“朋友圈”进入“微信号:××××、昵称:××××”微信好友朋友圈页面,对所显示内容进行截屏;
四、在第三项所述“微信号:××××、昵称:××××”微信好友朋友圈页面上选择查看日期为“××××年×月××日”的内容,对上述日期内朋友圈发送的内容(包含文字、两个小视频)进行截屏、浏览、下载保存至系统相册;
五、申请人A打开本处电脑,点击主页面左下角“开始”中的“微信”电脑版,透过扫描微信电脑版二维码将申请人手机与本处电脑连接,并通过微信中“文件传输助手”将上述截屏照片及视频导出至本处电脑首页新建文件夹“微信朋友圈证据保全”内。
六、申请人A的以上操作均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B的监督之下进行,并对以上操作进行全程录像,本公证员将上述截屏照片打印。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的照片打印件均系申请人A现场截屏并由本公证员打印所得,本公证书所附的光盘内容包含:现场录像文件、手机截屏×张照片电子版及下载的×个小视频。
附:1.照片打印件共×页
2.光盘×份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