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2. 制作遗嘱过程中亦未录音录像。
3. 本案中几名被告(大哥、二哥、侄子)未委托律师,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向本庭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在事实主张和证据收集方面存在局限。原告三姐与几被告在诉讼能力方面存在极大的不对称性。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三姐上诉,维持原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本院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赵婧法官进行了解答
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是,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我去到当事人母亲生前居住的养老院,向养老院工作人员了解到,遗嘱人八十多岁了,在养老院居住两年多,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有时清醒,有时糊涂。在不能确定立遗嘱时老人意识是否清醒的情况下,按照现在的通讯手段及有专业律师见证的情况下,为什么在立遗嘱时没有录音录像。三姐和律师均称老人有个遗嘱手稿,却无法向本庭提交。
二是,遗嘱人是老干部遗属,我从干休所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老人每月有6500元遗属补贴,干休所工作人员每月固定时间会把这笔遗属补贴送到养老院老人手中。我想和负责给老人送遗属补贴的干事了解更多的情况,但是该干事不愿多说,只说既然案件到了法院,应该由法官裁判。从干休所回来的路上,我在想老人每月遗属补贴如此高,为什么仅住在荒凉的、条件较差的养老院。
三是,我去到两名见证律师所在的律所查看当时委托律师办理遗嘱的手续,发现两名律师是由三姐聘请,委托事项是去老人所在的养老院制作遗嘱,并由三姐支付两名律师的所有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两位律师就与继承人之一的三姐是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我还了解到,三姐一直在外地生活工作,未对遗嘱人履行赡养义务,其他兄弟姐妹都在呼和浩特市生活工作,却对此完全不知情。
综上所述,三姐只有母亲签名的一份打印版遗嘱,在无法确认老人意识是否清醒情况下,无遗嘱人原手稿、录音录像等证据佐证,并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遗嘱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家事案件中法院依职权介入,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需主张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法院还是先要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展开判断,当事人在事实主张和证据收集方面仍需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与积极行使司法职权的法院共同推进诉讼的进行。
有鉴于此,应当区分家事案件类型,建构以高度盖然性为基准、以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据标准为辅助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一是,律师要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要求律师对遗嘱人进行意思能力以及表达能力的审查,律师要按照《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规定制作见证笔录、全程录音录像。
二是,审查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即要求律师对遗嘱人的财产进行实质审查,确保遗嘱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拥有合法的权利外观。
三是,律师要符合见证人资格。作为律师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如本案中的经济利益关系)。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遗嘱见证,其目的是通过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确保所立遗嘱的合法、有效性。律师在收取报酬的同时,亦应当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相应的高度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