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做的是律师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而且是对您写遗嘱的整个过程进行见证,不对已经写好的遗嘱进行见证。”
关于律师见证业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有相关规定。相比公证有《公证法》而言,律师见证的法律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请律师见证了,法官就会认可见证书吗?诉讼就一定能赢?两个案例告诉你,那可不一定。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2号
根据在案证据,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确认董阳敏帕金森病所致痴呆日期为2012年6月21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阳敏患有帕金森病痴呆并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日期为2012年7月26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宣告董阳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该些日期均晚于本案系争《协议书》的签订日期2012年5月24日,故在协议签订的2012年5月24日后产生的诊断、鉴定、宣告均不足以证明董阳敏签订协议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张纪庆和董阳敏主张董阳敏在签订《协议书》时已存在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状态,但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相反,董阳敏的两位妹妹作为证人出庭陈述了董阳敏在2012年5月24日之前即有了与《协议书》大部分内容一致的想法并希望早日解决财产问题;且协议签订当日,董阳敏的头脑清晰。两位见证律师亦表示董阳敏在见证过程中意思表达连贯、清楚。综合考量在案证据,董阳敏和张纪庆以董阳敏签订协议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为由主张系争《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返还所涉款项尚缺乏确凿证据,本院难以支持。判断系争日期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限应当慎重、严谨,原审法院以推定方式认定董阳敏在签订协议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欠当,本院难以认同。综上,判决撤销原判,驳回董阳敏、张纪庆的全部诉讼请求。
程兵提交两份律师见证书。第一份见证书记载,甲律师事务所A、B两律师于2014年7月24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龙基南路,见证程兵代理人收取了同利公司和同福欣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部分货物,对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其中13张照片涉及产品,反映的产品为二个躺床和一个餐车。送货人提供了同福欣公司发票一份、“毅恒货运托运单”一份。因有二件产品不是铝合金材料,且部分已生锈,程兵的代理人没有付清余款,并要求退货。程兵委托代理人要求司机在“毅恒货运托运单”上注明“退货2件回厂”。第二份见证书记载,乙律师事务所C、D两律师于2014年11月1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东大岗北街19号,见证程兵收取了《仿藤家具购销合同》中的部分货物,并对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其中5张照片涉及产品,反映的产品为三套椅子和茶几的组合。程兵认为上述产品图片反映了(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2号案、83号案、84号案、86号案、87号案、88号案、89号案的产品的形状。
本院认为
因律师见证行为并非具有公证员资质的人员依法作出的公证行为,律师见证书所陈述的内容仅属证人证言,且本案中的见证书不能证明见证拍摄的产品就是程兵自行提交法庭的实物,在同福欣公司不予确认程兵当庭提交的实物的情况下,不能将该实物作为比对对象。
1. 律师见证行为并非具有公证员资质的人员依法作出的公证行为,系私证。
2.《律师见证书》陈述的内容属证人证言,见证律师应当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3.《律师见证书》的证据效力低于《公证书》。
4.《律师见证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有其它证据予以作证。
5. 律师见证的优点在于灵活、简便,律师凭借其专业技能帮助当事人减少风险,更有利于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