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广州的项阿婆
曾在公证处立下一份遗赠遗嘱
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产权全部赠与两名外孙女
但项阿婆去世后
她的儿子将两个外甥女告上法庭
声称外甥女并未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
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超过法定时限
应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接受遗赠还有时效一说?
《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那么这两个月具体从何时开始计算呢?是否即使遗赠人仍在世,也要从知道遗赠内容起两个月内作出表示呢?这个案例为各位读者解释相关的法律问题。
PS:为什么王甲和王乙还有1/6产权?
因为房子是王老伯和项阿婆共同财产,各占1/2。王老伯去世时未立遗嘱,由项阿婆、王甲、王乙继承各得1/6。因此,项阿婆共占有房子2/3产权,遗赠给外孙女,则王丙和王丁各得1/3。
看完这个案例,相信很多人有疑问:接受遗嘱都有时间限制吗?遗赠与遗嘱继承又有什么区别?
遗赠和遗嘱继承要分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遗嘱继承:公民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赠:公民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前一种可以叫“继承”,而后一种则不可叫继承,主要原因是遗产的受让对象不同。但这两种形式都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得以进行。所以遗嘱根据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流向不同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
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子女、配偶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并不属于继承范围,爷爷奶奶所立的不是遗嘱继承而是遗赠!所以上述案例中,王丙、王丁两个外孙女接受的是外婆项阿婆的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
区分遗嘱继承与遗赠具有重要的意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后果不同。
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也就是说对遗嘱继承人没有要求必须明示接受,而对遗赠则附加了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条件,否则就视为放弃受遗赠。所以,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接受祖辈遗产遗赠的时候,尤其需要注意作出“接受表示”的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