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百七十三条【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主编:黄薇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下)
【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规定。
【条文释义】
亲子关系确立制度,是指有关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确立亲子关系的制度,传统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包括亲子关系的推定、否认、认领和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亲子关系确立制度基于社会经济状况、文化传统、宗教道德、社会习惯等的不同而有一定的差异。在亲子关系确立制度上,各国都根据自己国家的国情等实际情况来构建具体制度。
本条规定分为两款,根据提起诉讼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了父或者母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和成年子女作为提起诉讼主体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
本条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理解本款规定,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提起诉讼的主体。本款规定的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父或者母”。
第二,关于诉讼请求。根据本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第三,关于提起诉讼的条件。根据本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是指父或者母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是错误的,自己不是或者应是他人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进而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这是当然之义。亲子关系对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巨大,更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任凭当事人的怀疑或者猜测就允许其提起亲子关系之诉,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还需要举证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
如何认定“有正当理由”,本款没有作出具体界定,实践中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比如,当事人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提出的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如丈夫提供的医院开具其无生殖能力的证明,又如有权机构开具的其与某人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书等。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初步证据,经审查符合“有正当理由”的条件的,对其提起的亲子关系异议之诉才能予以受理。
本条第2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理解本款规定,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提起诉讼的主体。本款规定的提起诉讼的主体限于“成年子女”。这里的“子女”仅指生子女,即不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第二,关于诉讼请求。根据本款规定,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亲子关系”。与第1款规定不同的是,成年子女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否认亲子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允许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其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建议对成年子女提起此种诉讼予以限制。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实践中,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主要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规定的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即使被否认的“父母”已对其尽到抚养义务,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本款规定对这种情形作了限制,不允许成年子女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
第三,关于提起诉讼的条件。根据本款规定,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必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这与第1款的规定相同,不再赘述。